江苏昌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昌宜门窗有限公司与盐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02执176-2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昌宜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凌兆乃,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盐城昌宜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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