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昌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552江苏带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昌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4552号
原告:江苏带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高新区花果山大道17-2-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军,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昌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西路129号51幢(2)。
法定代表人:凌继逸。
原告江苏带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昌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带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带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63.5元,由原告江苏带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立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婷婷
书 记 员 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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