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昌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昌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202号
申请人:江苏昌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军西路129号51幢。
法定代表人:凌继逸,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高港区高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宝才居委会党群中心一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宝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中联路4号。
法定代表人:徐长尧,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盐城市宝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盐城市宝才置业有限公司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盐城市宝才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昌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傅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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