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22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志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钟志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
法定代表人:梁仲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下桥银岭街东堤湾畔悦湾轩******div>
负责人:卓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杰,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志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建公司)、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铧建东莞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志兴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原判决认定志兴公司根本违约错误,铧建公司没有完整提供整套酒店图纸,没有继续配合志兴公司履行原设计合同的设计任务,其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故应当退还志兴公司多支付的设计费。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连带退还志兴公司多支付的设计费。
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志兴公司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已依照约定向志兴公司交付了正式的施工报建图及两套施工参考图等一系列图纸资料,其中仓储展示中心项目的图纸已经过图纸审查,项目亦获得备案,可见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已经依照约定基本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而且,从双方在2013年4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确认铧建东莞公司已向志兴公司交付了两套施工参考图,志兴公司同意按照1198000元的价格向铧建东莞公司支付设计费,铧建东莞公司同意继续配合志兴公司履行原《设计合同》的设计任务工作,可见志兴公司对铧建东莞公司已基本完成约定的设计内容的事实是清楚的,而案涉设计合同约定的交付图纸内容亦可印证该事实。此后,志兴公司单方变更案涉工程设计单位,该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双方的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由于志兴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合同解除,铧建东莞公司亦无从继续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故二审法院判决志兴公司应向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志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莞市志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