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9民终1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志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49230917。
法定代表人:钟志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清,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59006G。
法定代表人:梁仲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捷,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星,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下桥银岭街东堤湾畔悦湾轩*座*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93246701。
负责人:卓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捷,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星,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志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兴公司)、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建公司)、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铧建东莞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087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志兴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志兴公司与铧建公司于2008年12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无效;2.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连带退还志兴公司支付的设计费958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负担。后在一审过程中,志兴公司变更其第2项诉请的金额为500000元。
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反诉请求:1.解除志兴公司与铧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2.志兴公司向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支付设计费351357.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志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一、确认志兴公司与铧建公司于2008年12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无效;二、志兴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支付剩余的款项164387元;三、驳回志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3384元,由志兴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10元,由志兴公司负担1793.87元、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负担716.13元。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0879号民事判决书。
志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连带退回志兴公司多支付的设计款(具体以鉴定为准,暂约40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铧建公司已基本完成2008年12月18日的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是错误的,铧建公司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酒店形式的施工图,只是出了一个酒店形式的平面图。1.双方2008年12月18日设计合同约定的图纸是两套。一套是按仓储展示中心报建的备案图纸,一套是按酒店形式重新修改出图。2.双方实际要履行的合同系2008年12月18日设计合同,而不是2009年10月22日设计合同,所以志兴公司向铧建公司支付费用标准应是依据2008年12月18日设计合同约定的支付费用标准,而不是依据2009年10月22日设计合同。3.根据铧建公司一审提供的图纸,其实际上基本完成了按仓储中心2008年10月22日的合同设计中的仓储展示中心图纸,即用于备案的仓储展示中心图纸。4.根据铧建公司一审提供有关酒店的图纸及图纸收据,实际上只有一份平面图。从备案的仓储中心图纸到酒店形式的图纸,任何懂行的人都应该知道并不是只出一份平面图那么简单,还需要其他复杂的施工图才能施工。因此铧建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完成酒店式的修改图。二、根据2008年12月18日设计合同第四条,铧建公司应向志兴公司交付的设计资料和文件包括《建筑方案修改图》、《扩初设计图》、《正式施工图》和《实际招商使用的施工参考图》,但铧建公司没有交付,铧建公司仅提供了一个酒店形式的平面图。三、虽然在2013年4月16日《补充协议》中铧建公司提及对案涉项目先后出了面积为68343.71平米及74106.33平米的施工参考图并交付给志兴公司,但实际上铧建公司并没有交付过任何酒店形式的施工参考图给志兴公司,一审铧建公司出示的只有一份酒店形式的平面图。四、根据2013年4月16日《补充协议》,铧建公司要在继续配合志兴公司履行原设计合同的设计任务的情况下,才按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的付款方式支付设计费给铧建公司。但《补充协议》签订后,铧建公司并没有继续配合志兴公司履行原设计合同的设计任务。表现在:1.没有将原仓储展示中心的设计图纸,修改为酒店形式的《建筑方案修改图》、《扩初设计图》、《正式施工图》和《实际招商使用的施工参考图》;2.没有与中标单位进行诸如基坑项目的深化设计等后续施工过程中的图纸修改工作;3.两套设计图纸中,均没有室外路灯照明系统、室外道路规划及门卫室设计、玻璃幕墙及外墙挂石的设计等;4.案涉工程没有进入施工阶段,没有委派设计人员跟进案涉项目的施工。五、根据志兴公司与铧建公司在2008年12月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铧建公司需要向志兴公司提供以仓储中心形式以及酒店形式两套完整的图纸,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也是两套图纸的费用,结合铧建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其中以仓储中心的图纸包含有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防雷、消防、夜景照明等一系列图纸,而以酒店形式图纸,铧建公司仅仅提供一份平面图,既然是两套完整图纸,那么以酒店形式的图纸也应该有上述一系列图纸,但由此至终酒店形式完整图纸没有给到志兴公司。这表明合同约定以酒店形式的图纸有绝大部分是没有完成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费用是要按照进度付款的,也就表明铧建公司在完成每个阶段工作才可以主张每个阶段的设计费用。根据付款进度的约定,即使在正式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依然有20%的费用是要在工程封顶后再支付的。这表明即使是第一套以仓储中心的图纸也依然有20%的费用是没有达到付款条件的。至于第二套酒店形式的图纸,铧建公司仅仅提供平面图,连方案修改图都没有。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第二套图纸有将近90%的工作内容没有提供给志兴公司,也就是说有90%的费用没有产生,但一审认为志兴公司需要支付两套图纸将近95%的费用给铧建公司,这明显不合理,也没有事实依据。另外,一审既然认定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一审在计算最终费用时却认定全部责任由志兴公司承担,铧建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责任,这是明显错误的。
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辩称:一、志兴公司称铧建公司没有完成交付酒店形式施工图纸,并非事实。1.志兴公司签署的NO.0015204号、NO.0014151号签收单,明确载明志兴公司收到了铧建公司交付的酒店形式施工图纸。2.志兴公司与铧建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主文第一段中明确约定铧建公司已按志兴公司要求交付两套图纸给志兴公司。二、志兴公司称铧建公司没有完成后续的设计配合工作,并非事实,铧建公司已完成了相关工作。1.铧建公司已交付给志兴公司酒店形式的施工图纸。2.关于与中标单位进行基坑项目的深化设计等图纸修改工作问题。铧建公司在完成基坑设计图纸后,积极配合志兴公司关于基坑设计的图纸修改工作,对此有铧建公司一审提交的N0.0012218、N0.0012249号签收单为证,该签收单列明了铧建公司提交了修改图纸。3.铧建公司向志兴公司交付的报建版和实际施工版图纸中,都有室外路灯照明系统、室外道路规划及门卫室设计、玻璃幕墙及外挂石的相关设计内容。4.铧建公司在完成施工设计图纸后,积极与志兴公司进行沟通,积极配合志兴公司关于各专业设计图纸修改工作和如基坑施工等配合工作。由于案涉工程没有进入施工阶段,志兴公司自身原因停工至今,铧建公司无法继续跟进该项目。根据涉案施工合同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表中约定,如工程由合同签定日期计起,在两年内尚未封顶,则志兴公司必须付清设计费给铧建公司,本工程已超过约定的施工期限,志兴公司必须付清相关费用给铧建公司。
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2.改判解除铧建公司与志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3.改判志兴公司向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支付设计费351357.5元;4.志兴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案涉设计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实际上是打算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成酒店使用,进而判定案涉设计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案涉设计合同性质系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就是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人要求的工作任务。铧建公司是按照志兴公司的要求出具两套图纸,其中一份是按仓储展示中心性质出图,盖章送审,另一份是酒店图纸不盖章,铧建公司按照志兴公司的要求出具两份图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铧建公司并未与志兴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更加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任何情形。3.关于志兴公司是否打算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成酒店使用的问题,不影响案涉设计合同的效力。铧建公司作为设计服务的提供者,仅对提供的两套设计图纸是否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负责,至于志兴公司收到铧建公司设计的两套图纸后如何使用,是志兴公司事情,并不影响案涉设计合同的效力。4.更重要的是,本案至今实际上没有改变土地用途按酒店图纸去报审和施工:(1)就案涉工程,实际已按照仓储中心性质出图,并按该仓储中心图纸送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通过,并已按仓储中心图纸在东莞市住建局办理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因此,铧建公司向志兴公司提交的图纸符合案涉地块的规划并已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认可。(2)案涉工程至今没有进行任何施工,更没有按酒店用途的图纸进行施工。综上,案涉设计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履行,均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合同。二、一审判决认定铧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图纸修改工作未做而酌情认定铧建公司已完成的工作价值为1115787元,未完成工作价值部分为1198000元-1115787元=82213元,没有依据。案涉设计合同没有约定铧建公司的工作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导致的图纸修改工作,因此不存在未完成工作情形,更不应扣除所谓未完成工作的价值。三、铧建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设计义务,铧建公司主张志兴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合计351357.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一审判决已认定铧建公司已完成了相关设计工作。2.案涉设计合同合法有效,铧建公司已按约履行了设计义务,且提供的设计图纸已经审查并备案,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认可。因此,志兴公司不但无权要求退还设计费,而且更应当依法依约向铧建公司付清剩余设计费。3.在未付清设计费的情况下,2018年5月7日,志兴公司在未事先告知、也未征得铧建公司的同意,私自到住建部门办理了案涉工程设计单位(由志兴公司变更为案外人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志兴公司以自己的行为同时通过起诉明确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铧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定金并要求志兴公司支付未付的设计费即1198000元-(950000元-103357.5元)=351357.5元。四、志兴公司向铧建公司支付的951400元中的1400元为晒图费,不属设计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论是铧建公司、志兴公司2008年12月18日签署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还是2009年10月22日签署的备案合同,均显示合同类型为设计合同,且上述合同关于设计内容的报价均无显示包含晒图费,因此,晒图费1400元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费用,而一审法院认定该费用应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该费用不能计入到志兴公司已付设计款中。
志兴公司辩称:一、案涉双方2008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既然属无效合同,那么双方应当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志兴公司与铧建公司均确认2008年12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是实际执行合同,对于2009年10月签订的设计合同仅作报建备案使用,不作其他用途。案涉2008年12月18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铧建公司向志兴公司出具仓储展示中心和酒店形式的设计图。实际上,双方是打算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成酒店使用。2008年12月18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份合同无效,认定事实清楚。志兴公司与铧建公司签订合同前就已经知悉案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仍打算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成酒店使用,因此,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应当在根据铧建公司实际提供的工作量核算出工作价值后,根据双方的责任承担,判令铧建公司返还志兴公司多支付的款项。二、铧建公司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较多,一审认定有错,二审应予以改判。对于一审根据2008年12月18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铧建公司需对设计内容实行总包干,中途不加收任何涉及费用,认定铧建公司的工作还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导致的图纸修改等工作尚未完成的意见,志兴公司对此不持异议。但一审认定铧建公司已基本完成了2008年12月18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中约定的设计内容属于认定错误。1.根据2008年12月18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设计费用包含了出具两套完整的以仓储展示中心和以酒店形式的设计图纸。结合铧建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第一套以仓储展示中心出具的设计图纸,当中包含有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防雷、消防、防排烟、空调专业设计及总图室设计等设计图纸。既然是两套完整的图纸,那么以酒店形式的设计图纸也应有上述一系列图纸,但铧建公司一审仅提交建筑平面参考图。2.根据2008年12月18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该合同第五条对于设计款支付进度有详细约定,合同还说明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根据付款进度的约定(其中:第六次付款15%应在主体工程封顶后,7天内付清;第七次付款5%,本项目主体工程验收通过后,7天内付清),即便在正式的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也依然有20%的费用是在工程封顶后才支付的[结合志兴公司与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悉筑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及悉筑公司提供的设计内容工作清单可知,施工图纸设计完毕后设计单位还需跟进施工工作,进行图纸会审、现场图纸变更等工作]。这也说明即使是第一套以仓储中心形式的设计图,也仍然有20%的费用是未达到付款条件的。至于第二套以酒店形式的设计图,如上所述,铧建公司提供的仅仅是平面图,连方案修改图都没有,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可以看出,铧建公司第二份的图纸有将近90%的工作内容是没有提供的,即有90%的设计费用是尚未产生的。3.双方于2013年4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续继配合甲方履行原《设计合同》的设计任务工作”。结合志兴公司与悉筑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及悉筑公司提供的设计内容工作清单可知,铧建公司不仅需要出具完整的施工图纸,还需要在后续施工跟进阶段负责图纸会审、现场图纸变更。实际上,铧建公司仍未履行后续施工跟进阶段约定的服务内容。三、如前所述,铧建公司未完成的设计工作内容如此之多。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铧建公司已基本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酌情认定其已完成的工作价值为1115787元(该认定表明铧建公司已经完成的工作内容高达将近95%之多),并要求志兴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用,无事实依据。相反,铧建公司应退还志兴公司多支付的设计费用。
案经二审审理,对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补充查明如下事实:
一、二审期间,志兴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志兴公司与案外人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GF-2000-0209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及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东莞市万江区新和工业园工业品仓储展示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内容清单》,拟证明其于2016年与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前述合同,该公司完成一整套设计图纸(包括建筑方案图、施工图设计、施工跟进阶段的图纸会审、现场设计变更等)的设计费用为562640.6元,而志兴公司与铧建公司签订的案涉2008年12月18日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为1198000元,需以仓储展示中心和以酒店形式出具两套设计图纸,但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并未完成相应的设计工作内容,结合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收取的设计费用及目前市场行情,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应当返还合理的设计费用。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认为:1.前述设计合同不属于新证据,该合同系志兴公司与案外人所签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2.工作内容清单是案外人向志兴公司出具,铧建公司并未参与该过程,志兴公司也从未告知铧建公司其另行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且缺乏相应的发票和支付凭证予以佐证,故对该清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3.本案中,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志兴公司提交了图纸,以仓储展示中心出具的设计图纸也经过相关单位审查,志兴公司从未提出修改的要求,因此并无另行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必要,即使前述证据是真实的,也与本案无关;4.志兴公司无权要求铧建公司退还设计费,也无证据反映前述设计合同经过主管部门的备案。
二、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酒店形式的设计图纸1份;2.NO.0014151号签收单;3.电施中YS-01、02、03、04、05电气设计说明。拟证明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设计图纸的相关工作内容。志兴公司认为:1.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2.NO.0014151号签收单的内容并未反映出交付的是酒店形式的图纸,该签收单上记载的交付时间与铧建公司交付以仓储中心形式出具的图纸的时间接近,不排除该签收单中记载交付的图纸系以仓储中心形式出具的图纸;3.酒店形式的设计图纸没有原件,也没有志兴公司签章确认,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三、二审中,志兴公司陈述其系于2018年5月7日在住建部门将原备案登记的设计单位由铧建公司变更为案外人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还陈述进行该变更的原因是因为此前铧建公司以仓储中心形式出具的图纸主要是考虑以人工方式作业为主而设计的,后来因需要变更为以机器操作方式作业为主,功能上有所变化,导致铧建公司当初设计的图纸所涉及的高度、宽度、楼层承重、电梯、消防等有不符,需要铧建公司配合在正式施工图上予以修改,但铧建公司拒绝配合,也一直未提交以酒店形式出具的完整图纸,志兴公司为配合项目开展,只能变更设计单位。
四、二审期间,志兴公司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按案涉2008年12月18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完成设计工作量的对应设计费价值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二审程序中仅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志兴公司以及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双方于2008年12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效力问题。本案中,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并非案涉地块的使用权人,亦非案涉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权利人,其并不负有依法使用案涉地块的义务,该义务应归属于志兴公司。虽然双方约定由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就案涉地块向志兴公司出具仓储中心和酒店的设计图,但出具设计图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使用设计图以及行使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系志兴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与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无关。故志兴公司诉请确认该份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关于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诉请解除前述合同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的诉请成立,应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中,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已依照约定向志兴公司交付了正式的施工报建图及两套施工参考图等一系列图纸资料,其中仓储展示中心项目的图纸亦已经过图纸审查,项目亦获得备案,可见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已经依照约定基本完成前述合同中约定的设计内容。
2.本案证据亦反映出志兴公司在前述图纸通过审查备案后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案涉工程设计单位变更手续,志兴公司一审中主张其作出该变更系因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设计的图纸不符合规划,但对此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且二审中对此问题所作的陈述亦与一审时的陈述不一致,其陈述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即便按其二审中关于该问题的陈述,其主张变更设计单位的原因在于预期建设的项目功能变化引起图纸需要修改而铧建公司拒绝配合所致,但本案中亦无证据反映志兴公司曾明确向铧建公司提出相关的设计要求,在此情况下,志兴公司单方变更案涉工程设计单位的行为已足以表明其拒绝继续履行双方案涉合同。
3.另一方面,从双方在2013年4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确认铧建东莞公司已向志兴公司交付了两套施工参考图,志兴公司并确认同意按照1198000元的价格向铧建东莞公司支付设计费,铧建东莞公司同意继续配合志兴公司履行原《设计合同》的设计任务工作,可见志兴公司对铧建东莞公司已基本完成了约定的涉及内容的事实是清楚的,而案涉设计合同的约定的交付图纸内容亦可印证该事实。
4.至于志兴公司在诉讼中主张铧建东莞公司未完整提供整套酒店图纸的问题,从铧建公司于本案中提交的图纸、图纸收据等一系列证据,结合双方的陈述,铧建东莞公司主张其已履行该合同义务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且志兴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铧建东莞公司存在不配合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事实。另外,如前所述,志兴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变更案涉工程设计主体,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亦无从继续履行案涉工程后续施工建设过程中应由设计人配合的手续。至于志兴公司二审所提交的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东莞市万江区新和工业园工业品仓储展示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内容清单》,该证据系案外人所出具,与本案合同并无关联性,故其提交的该份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故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为志兴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而其在合同履行期间已以其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案涉合同关系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再者,关于案涉设计费的问题。志兴公司主张案涉合同无效,据此要求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返还案涉设计费,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如前所述,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已基本完成案涉合同所约定的设计内容,现因志兴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合同解除,铧建东莞公司亦无从继续履行相关的配合义务,在此情况下,志兴公司应向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双方在2013年4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案涉设计费总额为1198000元,现志兴公司已支付951400元,铧建东莞公司主张其中的1400元为晒图费应予扣除,该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志兴公司仍应向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246600元。对于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超出该金额的诉请部分,本院予以驳回。至于志兴公司申请对案涉设计费进行鉴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准许,而其二审所提交的与案外人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亦不足以作为认定案涉设计费的依据。
综上,志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0879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东莞市志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已经解除;
三、东莞市志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剩余款项246600元;
四、驳回东莞市志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3384元,由志兴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3285.18元,由志兴公司负担2300元、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负担985.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27.95元,由志兴公司负担6416.13元,铧建公司、铧建东莞公司负担1211.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姚渠旺
审判员 谢佳阳
审判员 伍小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震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