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7执恢86号
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广东中南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南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江仲经字第6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广东中南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565000元及违约金33900元,两项合计598900元。本案仲裁受理费15945元,由广东中南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已向仲裁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945元本会不作退回,由广东中南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裁决义务时迳付给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东中南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以(2021)粤07执459号案立案受理。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9203.89元,扣缴执行申请费3038.06元后余206165.8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除上述已扣划的银行存款209203.89元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中南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粤07执4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广东中南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向其履行了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2022年8月4日,被执行人广东中南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88.97元,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以(2022)粤07执恢86号案立案恢复执行,并已将上述执行费6588.97元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广东中南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2022)粤07执恢86号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