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5209-2号
原告: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晁俊起,总经理。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5797672R。
被告: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正超,总经理。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果然好食品西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27877114。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鲁1702民初5209-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撤诉,原告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潘友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