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5209号
原告: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晁俊起,总经理。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5797672R。
被告: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正超,总经理。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果然好食品西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27877114。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4.00元,减半收取3377.00元,保全费2338.00元由原告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友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