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

菏泽高新区百灵食品有限公司、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7731号
原告:菏泽高新区百灵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346省道收费站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果然好食品西邻)。
法定代表人:闫正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春文,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部长,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龙,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菏泽高新区百灵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菏泽高新区百灵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高新区百灵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高新区百灵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6元,减半收取2733元,保全费2120元,由菏泽高新区百灵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克俭
人民陪审员  葛广景
人民陪审员  郑克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