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6914号
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安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长稳,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振柱,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高新技术开发区吕陵镇中华西路(果然好食品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27877114。
法定代表人:闫正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春文,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审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龙,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87578.51元及延迟支付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以及诉讼责任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2月20日签订了《供热管网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施工党校家属院供热管网安装工程,工程内容是原告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室内、楼梯间及二次管网及换热站改造施工,工期为46天,从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25日,质保期为两个有效采暖期;2015年3月24日签订了《供热管网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施工环翠苑小区庭院管网安装工程,工程内容是原告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庭院管网安装施工、换热站安装施工及站内水、电的接入,工期为68天,从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5月20日,质保期为两个有效采暖期;2015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市立医院北家属院片区庭院管网安装工程,工程内容是管道架空敷设及附属设施的安装及相应的土建工作。上述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投入使用,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至今拖欠工程款1187578.51元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被告除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外,同时同案外人邹城市鲁宁工程有限公司、邹城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且被告认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为本案原告代理人洪长稳。由此,原告在本案中不具备完全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继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