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建区青林园艺场、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12执1750号
申请执行人:新建区青林园艺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小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2L26902611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14508615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的(2019)赣0112民初22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建区青林园艺场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