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1023号 原告:***,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