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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6168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秀街9号维多利商务中心写字楼2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哀韬光、***(特别授权),国浩律师事务所(杭州)事务所。 第三人: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专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