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民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晟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桃花岭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7891550XR。
法定代表人:姚树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晟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宜昌市晟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广盛
审判员 严光俊
审判员 孙维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