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02民初615号
原告***,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高秋霞,宜昌市西陵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晟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姚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雄、龙江,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宜昌市晟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尹暹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