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晟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鄂0502行初87号
原告黄友军,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宜昌市晟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刘延河,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环城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红波,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生育保险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元,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宜昌市晟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桃花岭11-1号。
法定代表人姚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琨,宜昌市晟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友军诉被告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黄友军于2017年1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友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友军负担。
审 判 长  龚 瑜
审 判 员  冯丽娥
人民陪审员  ***萍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关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