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晟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昌市晟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5民初430号
原告:***,女,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远安县,现居住于远安县鸣凤镇泉水冲鸣凤安置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友桥(特别授权),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晟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7891550XR,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橘乡大道529-5号。
法定代表人:姚树林。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晟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因与被告宜昌市晟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冬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裴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