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弘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民终9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弘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尧都区广奇大厦B座10层。
委托代理人:***,山西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弘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8)晋100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事发时已达退休年龄均无异议,但对***与上诉人弘泰公司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争议较大。二审审理中,三被上诉人提供了新证据即***的银行存折,存折中体现了***每月享有固定的养老金,审理中对该款项的性质双方意见不一。另本案一、二审审理中,双方对***的具体工作安排,受谁管理、工资如何发放等情形也各执己见。同时,对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认定工伤关系并认定工伤赔偿事宜双方争议亦较大。综上,为保护各方当事人权利,将本案发回重审。望你院在审理时查明相关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8)晋100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弘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