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02民初4165号
原告:*保全,男,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
委托代理人:***,山西汾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
被告:弘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临汾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被告弘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山西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保全与被告***、弘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保全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全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保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保全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