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衡水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熊奇卿、严国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02财保100号
申请人:熊奇卿,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荆州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严国发,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申请人:湖北正衡水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国发。住所地:沙市区关沮镇宏远物流园1栋。
原告熊奇卿诉被告严国发、湖北正衡水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奇卿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严国发、湖北正衡水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150000元,如帐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及案外人付丽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xxxx房屋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熊奇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告严国发、湖北正衡水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冻结申请人***及案外人付丽共同所有的位于XXXX房屋的过户手续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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