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16执26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武汉帝奥通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B单元10层B-10-C房。
法定代表人王娟,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武汉帝奥通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1077.01元、诉讼费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方某某、武汉帝奥通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房产管理机关均无房产登记信息、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本院将查证结果告之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2634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建武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