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普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高普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兰州兰石新科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七民初字第20347号
原告成都高普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兰石新科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
法定代理人**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芦超、***,甘肃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高普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兰石新科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高普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0元,减半收取。
审判长奚东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翟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