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道办事处小寺24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道办事处小寺249号,系***之子。 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8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11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以(2023)鲁0113执352号立案执行。 本院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鲁011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款项852995.75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0元,减半收取计6205元,由***负担65元,由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40元。” 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送达辅助系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查阅,后向其法定代表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清区灵岩路南段路东,大柿子园村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济南20180095654),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询问,其表示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在本院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执行案件多达几十件,且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 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3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金、**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请求,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费未缴纳。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无法提供,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