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大柿子园社区1号楼一单元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五峰路1-67号,系***之女。 被执行人:***,男,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558号。 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8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113民初39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以(2023)鲁0113执292号立案执行。 本院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鲁0113民初39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以下内容:“一、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偿还欠款本息及费用共396577元,该款项分三期付清,分别为: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53857元,于2023年5月1日前付100000元,剩余的24272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次调解书生效之后,案涉欠款不再产生任何利息及***行金;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第一项约定时间足额付款,则***可就第一项约定的所有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余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714元,减半收取3857元,由***负担。” 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通过送达辅助系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查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清区灵岩路南段路东,大柿子园村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济南20180095654),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经在本院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执行案件多达几十件,且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 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3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金、利息等请求,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费未缴纳。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无法提供,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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