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保19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8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2)鲁0113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案号为(2022)鲁0113执前调17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