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保19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8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2)鲁0113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案号为(2022)鲁0113执前调17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