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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安全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2076号 申请执行人:振邦安全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84号18楼18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龙泉居家属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81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振邦安全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113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以(2022)鲁0113执2076号立案执行。 本院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鲁0113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由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安全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66000元;二、由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安全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款6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通过传统查控,亦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在本院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执行案件数多达六十七件,且多数未执结。 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2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金、利息等请求,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费未收缴。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振邦安全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亦不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