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8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113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以(2022)鲁0113执1603号立案执行。 本院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鲁0113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以下内容:“一、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借款本息330000元,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27元,于2023年5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15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160000元;二、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利息(以23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027元,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三、如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上述任意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就剩余尚欠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另向***支付利息(以23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054元减半收取3027元,由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通过送达辅助系统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查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三个,因余额较少,不足以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年限较久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后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经询问,因涉案较多,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均被另案查封,因较多债权尚未追回,暂不具备履行能力。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 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2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偿还借款本息33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027元等的请求,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费4895元未缴纳。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