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8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113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以(2022)鲁0113执1086号案件立案执行。 本院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鲁0113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由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借款利息37800元;二、由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2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支付利息;三、由***、***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由***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在200万元范围内(包括济南中院(2020)鲁01民终535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计373元,由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通过送达辅助系统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查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各有年限较久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后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经询问,因涉案较多,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均被另案查封,因较多债权尚未追回,暂不具备履行能力。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 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2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的利息890400元及逾期利息等的请求,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费11304元未缴纳。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