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25民初3022号
原告:济南旭泉通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刁雪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旭泉通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2017年11月14日原告济南旭泉通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旭泉通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旭泉通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济南旭泉通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