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03行终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福华村福源大厦3栋3楼北侧302号。
法定代表人肖宪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人才园。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上诉人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上诉人深圳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13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受伤性质为工伤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病历资料、考勤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可证明***事发当日在运送垃圾途中不慎摔伤的事实,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事实的认定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金鑫公司主张无直接证据可证明***在运送垃圾途中摔伤,但***的同事所出具的证言可证明***在运送垃圾途中摔伤并立即寻求同事帮忙,且***的主管亦确认***在运送垃圾途中摔伤,而金鑫公司予以否认却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成立,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在运送垃圾途中摔伤并无不当,对于金鑫公司提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事发当日在日常工作中不慎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的受伤性质为工伤合法有据。此外,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深府行复〔2019〕112号行政复议决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金鑫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金鑫公司提出判令撤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人社工认决字〔2018〕030000846号《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府行复〔2019〕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