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9民初17542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斌,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梅龙路和民旺路相交处民治商贸广场B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346090。
法定代表人:肖宪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义,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斌、被告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其通过被告员工“张正中”在“清洁绿化消杀管理”群发布的招聘广告,后与被告取得联系并于2021年4月7日入职被告处从事金地梅陇镇小区内的垃圾清运工作,平时的工作由被告员工邓木香安排和管理,与被告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出勤时间为每天12个小时,每周六天制,在被告处的最后工作时间为2021年6月12日,至今未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原告与张正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押金收款收据、原告与邓木香的微信聊天记录、《广发银行个人活期对账单》及林淮兴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对原告与张正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押金收款收据、原告与邓木香的微信聊天记录、《广发银行个人活期对账单》的真实性确认,但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关系,原告2021年4月至6月的垃圾清运承包费用是跟被告在职员工工资发放时一并支付,并提交了一份《垃圾清运承包合同》予以证明其主张。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垃圾清运承包合同》的真实性确认,但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不确认,辩称该《垃圾清运承包合同》是被告误导的情形下签署的,属于无效合同。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在签订《垃圾清运承包合同》时被误导,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存在被误导或欺诈的事实,相反,原告认可《垃圾清运承包合同》为其亲笔签名,原告自称文化水平为小学毕业,故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垃圾清运承包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应有一定的认识,视为其对《垃圾清运承包合同》作载明的内容是理解且认可的。因此,本院认为《垃圾清运承包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也依约向被告支付了500元作为履约押金,可见原告是按照《垃圾清运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为垃圾清运承包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故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春 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家馨(兼)
书记员 文 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