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3176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3460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