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3176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3460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