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354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陵区。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福华村福源大厦3栋3楼北侧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34609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7)粤0304民初48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388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8年6月2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131.5元。经核实,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5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33880元。本院拟扣收执行费408.2元,执行余款34023.3元退回被执行人金鑫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权利义务已结清,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7)粤0304民初488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304民初488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