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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894执异1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德阳巨圆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二段18号B栋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0041502Q。
法定代表人:余守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茫崖诚成吊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市花土沟镇创业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814351530。
法定代表人:侯希堂,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2)青2894执186号茫崖诚成吊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德阳巨圆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巨圆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一、请求立即联系遂宁全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确定花土沟镇环城南路老加气站巷子一院内的柴油机三个、泥浆泵两台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二、解除对花土沟镇环城南路老加气站巷子一院内的柴油机三个、泥浆泵两台的查封;三、请求更正(2022)青2894执1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巨圆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巨圆公司辩称,一、未依法向巨圆公司送达执行文书;二、查封的财产系案外人遂宁全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源公司”)的财产,可能损害案外人全源公司财产权益的情形;三、(2022)青2894执1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巨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信息有误。并提交《情况说明》一份,巨圆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本院查明,一、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青289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川德阳巨圆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茫崖诚成吊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输费265277元”。因异议人巨圆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诚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诚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查封巨圆公司停放于茫崖市花土沟镇环城南路老加气站巷子一院内的柴油机三个、泥浆泵两台,并书面表示愿意承担提供线索不准确的相应后果及法律责任。本院依申请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青2894执1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巨圆公司停放于茫崖市花土沟镇环城南路老加气站巷子一院内的柴油机三个、泥浆泵两台,查封期限为二年,并向异议人巨圆公司联络员牛威力通过微信、邮寄方式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牛威力提供的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正东中街88号院内邮政快递,牛威力189XXXX****”。
二、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青289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所列异议人巨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根据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显示,2022年5月6日,异议人巨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变更为余守森。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青2894执1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所列异议人巨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
本院认为,一、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诚成公司书面申请查封异议人巨圆公司停放于茫崖市花土沟镇环城南路老加气站巷子一院内的柴油机三个、泥浆泵两台,本院依申请作出查封裁定;异议人巨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所查封的上述设备系案外人全源公司所有,案外人全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本案中,若该查封行为损害案外人权益,应由案外人全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故异议人巨圆公司所提出解除对花土沟镇环城南路老加气站巷子一院内的柴油机三个、泥浆泵两台的查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异议人巨圆公司请求更正(2022)青2894执1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巨圆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根据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青289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巨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2022年5月6日,异议人巨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变更为余守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该情形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德阳巨圆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井静
审判员曾滢
人民陪审员尹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郭海云
书记员王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