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204执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克拉**西部华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市白碱滩区门户路129-10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德阳巨圆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二段18号B栋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克拉**西部华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204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德阳巨圆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1,940元、案件受理费549元、保全费52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53.07元,本院予以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有×××号骐铃牌车辆一辆,已被其他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经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调查,被执行人在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有未结款项7732元,本院予以提取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存放在克拉**泓领商贸有限公司的设备一批,因该公司场地搬迁,与该公司设备混同,无法区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予以查封。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金额7,985.07元,**45,026.93元及执行费695元未能执行到位。
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结款项已提取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名下车辆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无法处置;所有的设备因与第三人财产混同且难以区分,无法处置,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飞
审判员 王 立 博
审判员 **热木江***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