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小越虞东建材租赁服务部与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6892号

原告:绍兴上虞小越虞东建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越北村(舜茂加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4MA29EK9J22。

经营者:俞君,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杰,绍兴市君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杜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152803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姚市和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绍兴上虞小越虞东建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绍兴上虞小越虞东建材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钢管、扣件)结欠租赁费7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归还租赁费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钢管租赁合同一份,2019年7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8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10000元,尚欠租赁费70000元至今未付,遂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何建波姓名与公民身份号码无法对应,属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绍兴上虞小越虞东建材租赁服务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学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