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6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杜浦村,组织机构代码731528036。
法定代表人:杜成德。
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海兰路66号(领豪鑫座)1幢1224室,组织机构代码MA2914LY7。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6民初5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500000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02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0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和网络资金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经对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因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及曝光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目前,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0元。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记录、现场调查笔录、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约谈笔录等材料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06执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得胜
审 判 员 齐 琦
审 判 员 赵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