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浙0604民初7976号
原告:兰溪市高峰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兰溪市灵洞乡甘露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6702568222。
投资人:赵庆有,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金良,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杜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1528036L。
法定代表人:杜成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志飞,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兰溪市高峰新型建材厂与被告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09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7日,被告因施工需要,由原告出售给被告“加气块”产品,共计供货120960元,后被告仅支付货款5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支付兰溪市高峰新型建材厂货款7096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35000元,于2021年3月10日前付清余款35960元;若***未按上述约定期限、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就其中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3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计787元,由***负担(限于2021年1月5日前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石学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伊丽
书 记 员 俞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