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兰溪市高峰新型建材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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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4执1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高峰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兰溪市灵洞乡甘露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6702568222。
法定代表人:赵庆有。
被执行人:***,男,1968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余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杜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1528036L。
法定代表人:杜成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4民初79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市高峰新型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7096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其所负担的标的35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兰溪市高峰新型建材厂,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百成
审判员孔敏
审判员黄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余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