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义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新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579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勇,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义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祝家庄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8599920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新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682MF1682589B。
法定代表人:***,系合作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燕维,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钱建良,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被告浙江义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新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钱建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后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