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义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5020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义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祝家庄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859992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义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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