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6541号之一
原告:陈伟兴,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义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祝家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法。
被告:郑灵至,女,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伟兴与被告浙江义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郑灵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伟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845元,由原告陈伟兴负担。
审判员 陈华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