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徐宋良与浙江义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新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7098号

原告:徐宋良,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潜勇,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义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祝家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85999209。

法定代表人:徐建法。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新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BDQ9J50。

法定代表人:沈仲照。

被告:钱岳云,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第三人:钱建良,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宋良与被告浙江义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新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钱岳云、第三人钱建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宋良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宋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宋良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宋良负担。

审判员 曹 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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