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7098号
原告:徐宋良,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潜勇,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义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祝家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85999209。
法定代表人:徐建法。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新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BDQ9J50。
法定代表人:沈仲照。
被告:钱岳云,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第三人:钱建良,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宋良与被告浙江义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新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钱岳云、第三人钱建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宋良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宋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宋良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宋良负担。
审判员 曹 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