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823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林屋。
被执行人湛江粤华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洋青镇。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粤华糖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823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工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823执3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