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

河间市红日硅酸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2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红日硅酸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民终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湛江吴川支行00×××账户存款284××67.3元莒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