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耀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883民初1357号
原告: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林屋大道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佛山市耀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力源金属物流城H区2座三楼8号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耀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涉嫌制造销售伪劣商品,公安机关已介入刑事侦查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030元减半收取,即6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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