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03民初33424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广西昭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振滨,广西昭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516、1518、1519号,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775975583L。
法定代表人:韦锦然。
案由:劳动争议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1月23日
开庭时间:2022年2月21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到庭
被告: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
原告诉请
一、依法判决被告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0年3月份至5月份工资16413.76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事实认定
2019年3月20日,***(乙方)与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一、工作岗位:机械安装监理工程师。二、用工期限: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三、主要职责与要求:1、工作地点:埃塞俄比亚、玻利维亚;……四、待遇标准:1、国内劳务费(/月)5000元。2、出国津贴:80美元/天。3、甲方每年底对乙方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发放奖金,奖金浮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税前)。4、国内差旅费报销及补助:住宿350元/天,补助50元/天,出差交通费交通实报实销。……
2020年5月31日,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兹证明***先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31日在我公司工作,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5月20日提出辞职,现已办理离职手续,交接完毕。因公司原因,目前有2020年3月至5月工资款共计16413.76元(其中:2020年3月实发工资为4475元,2020年4月实发工资5475元,2020年5月实发工资6463.76元)未能在离职时及时支付,我司承诺,该工资款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无息支付完成。如到期未能支付的,将视为我司借款,按6%年计息(如未满月/日,则折算按月/日计息,直至付清以上款项)。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在落款处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韦锦然的印章。
2021年10月12日,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份至5月份工资16413.76元。2021年10月21日,该委作出南宁劳人仲不字[2021]第7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决定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工资表》及原告的庭审中陈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向本院提交《离职证明》证明被告欠付2020年3月至5月工资款共计16413.76元,因被告未提出抗辩且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欠付的工资月份及数额,本院予以认可。故被告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至5月工资款共计16413.76元。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至5月工资款共计16413.76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林 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冬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