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27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韦锦然。
关于***申请执行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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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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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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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丘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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