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516、1518、1519号。
法定代表人:韦锦然。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中,以(2021)桂0103执2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191.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19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蓝 娟
书 记 员 欧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