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执10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仙葫大道西156号上水人家3号楼2**6层6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与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宁劳人仲字〔2022〕第11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380.61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券信息、工商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其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7380.61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问询了申请执行人是否有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善
审 判 员 黄 晨 熙
审 判 员 李 茂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蓝 娟
书 记 员 谢 可